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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88366号“智慧黑蚂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657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黑蚂蚁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黑蚂蚁软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388366号“智慧黑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智慧黑蚂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62125号“蓝色蚂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67170667号“蚂蚁财富”、第30248030号“蚂蚁大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税务申报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88366号“智慧黑蚂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黑蚂蚁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黑蚂蚁软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388366号“智慧黑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智慧黑蚂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62125号“蓝色蚂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第67170667号“蚂蚁财富”、第30248030号“蚂蚁大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税务申报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88366号“智慧黑蚂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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