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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31098号“恒古茗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219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恒古锦尚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恒古锦尚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31098号“恒古茗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古茗钦”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草本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白茶;茉莉花茶;铁观音茶;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31986A号“古茗”、第41910214号“古茗开心果园”、第40566520号“古茗大叔”、第45160924号“古小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红茶;乌龙茶;茉莉花茶;大麦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1098号“恒古茗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恒古锦尚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市恒古锦尚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31098号“恒古茗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古茗钦”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草本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白茶;茉莉花茶;铁观音茶;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31986A号“古茗”、第41910214号“古茗开心果园”、第40566520号“古茗大叔”、第45160924号“古小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红茶;乌龙茶;茉莉花茶;大麦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1098号“恒古茗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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