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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3744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7336号
2024-09-09 00:00:00.0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宝明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20637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1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知名卡通角色“HELLO KITTY”的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及其“HELLO KITTY”卡通角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仍将与申请人作品及引证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显然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刊登了相关作品的申请人的主被许可方授权株式会社由测绘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童书及授权合同;
2、在先案例;
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4、日本有名商标集及中文翻译、“HELLO KITTY”侧坐商标的日本防护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
5、申请人通过其上海子公司在天猫经营的“SANRIO三丽欧官方旗舰店”并开展相关产品销售资料;
6、相关动画片、视频等的截图、相关报道;
7、申请人的被授权人在中国开设的相关餐饮店铺资料;
8、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为头戴蝴蝶结的小猫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所指事物、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的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设计等方面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宝明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20637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1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知名卡通角色“HELLO KITTY”的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及其“HELLO KITTY”卡通角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仍将与申请人作品及引证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显然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刊登了相关作品的申请人的主被许可方授权株式会社由测绘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童书及授权合同;
2、在先案例;
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4、日本有名商标集及中文翻译、“HELLO KITTY”侧坐商标的日本防护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
5、申请人通过其上海子公司在天猫经营的“SANRIO三丽欧官方旗舰店”并开展相关产品销售资料;
6、相关动画片、视频等的截图、相关报道;
7、申请人的被授权人在中国开设的相关餐饮店铺资料;
8、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为头戴蝴蝶结的小猫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所指事物、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的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设计等方面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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