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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03275号“爱德华邦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41号
2025-02-2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东芃悦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东芃悦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03275号“爱德华邦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德华邦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宗教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77号“邦威BANGWEI”商标、第953300号“邦威BONWE”商标、第957339号“邦威”商标、第957265号“美特斯·邦威MEITESIBANGWEI”商标、第1545480号“美特斯·邦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808号“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婚纱;浴帽;童装”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3275号“爱德华邦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东芃悦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东芃悦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03275号“爱德华邦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德华邦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宗教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77号“邦威BANGWEI”商标、第953300号“邦威BONWE”商标、第957339号“邦威”商标、第957265号“美特斯·邦威MEITESIBANGWEI”商标、第1545480号“美特斯·邦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808号“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婚纱;浴帽;童装”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3275号“爱德华邦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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