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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02593号“大唐千禧煎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614号
2025-04-24 00:00:00.0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田地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田地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02593号“大唐千禧煎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唐千禧煎饼”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千禧”,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2593号“大唐千禧煎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田地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田地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02593号“大唐千禧煎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唐千禧煎饼”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千禧”,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2593号“大唐千禧煎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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