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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14856号“云柔安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51号
2024-12-30 00:00:00.0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亲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亲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4856号“云柔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柔安缦”指定使用于第24类“印花棉布;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4038号“养云安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绣花图案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安缦”,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4856号“云柔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亲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亲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4856号“云柔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柔安缦”指定使用于第24类“印花棉布;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4038号“养云安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绣花图案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安缦”,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4856号“云柔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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