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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45055号“粤百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8856号
2020-03-23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花
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645055号“粤百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百利”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面粉;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236、8557774号“百利”、第4485887号“百利 BERRY”、第1393596号“百利 BER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产品;酱油;调味品;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原料、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百利”,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同为“百利”,且双方商品关联程度较高,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45055号“粤百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花
异议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645055号“粤百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百利”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面粉;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236、8557774号“百利”、第4485887号“百利 BERRY”、第1393596号“百利 BER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产品;酱油;调味品;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原料、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百利”,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同为“百利”,且双方商品关联程度较高,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45055号“粤百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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