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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63831号“茉寻月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130号
2025-03-14 00:00:00.0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况东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况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63831号“茉寻月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寻月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茉寻”,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3831号“茉寻月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况东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况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63831号“茉寻月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寻月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茉寻”,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3831号“茉寻月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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