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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82932号“皇佬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83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兆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兆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82932号“皇佬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佬吉”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30号、第3980710号、第626155号“王老吉及图”、第10478478号“王老吉 182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糖果”、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2932号“皇佬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兆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兆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82932号“皇佬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佬吉”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30号、第3980710号、第626155号“王老吉及图”、第10478478号“王老吉 182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糖果”、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2932号“皇佬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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