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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15937号“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3784号
2020-09-29 00:00:00.0
申请人:陈进华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5937号“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583号“相遇”商标、第13018291号“M&ET及图”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7187222号“SMET”商标、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T”可译为“相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5937号“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583号“相遇”商标、第13018291号“M&ET及图”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7187222号“SMET”商标、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T”可译为“相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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