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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22184号“伊维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6618号
2021-05-25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立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立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422184号“伊维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维安”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3698号“伊维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兽医用制剂、医用维生素制剂”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22184号“伊维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立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立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422184号“伊维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维安”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3698号“伊维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兽医用制剂、医用维生素制剂”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22184号“伊维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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