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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8392号“京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3054号
2019-04-2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益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8392号“京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8404号“京腾 JING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11727号“京腾无界零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8089485号“京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并不一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网页截图、发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第18095520号“腾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审决定在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8392号“京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8404号“京腾 JING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11727号“京腾无界零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8089485号“京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并不一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网页截图、发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第18095520号“腾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审决定在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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