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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27117号“葵花即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003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弘升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弘升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27117号“葵花即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即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洗洁精;地板蜡;研磨剂;化妆用杏仁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的第12889469号“葵花康宝”等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98335号“葵花”、第11205038号“葵花康宝”、第12889477号“小葵花妈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熏香制剂(香料);抑菌洗手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显著部分文字“葵花”,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27117号“葵花即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弘升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弘升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27117号“葵花即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即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洗洁精;地板蜡;研磨剂;化妆用杏仁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的第12889469号“葵花康宝”等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98335号“葵花”、第11205038号“葵花康宝”、第12889477号“小葵花妈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熏香制剂(香料);抑菌洗手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显著部分文字“葵花”,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27117号“葵花即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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