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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3269号“面包大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644号
2025-04-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32326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福禄贝尔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威供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44323269号“面包大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面包超人》绘本为日本知名作品。申请人经授权对《面包超人》作品享有在先权益,其基于该在先权益授权注册的“红豆面包超人及图”“ANPANMAN及图”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不具有独创性,与“面包超人”仅一字之差,是对申请人运营、管理著作权的作品《面包超人》主要人物角色名称的抄袭、摹仿,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合法在先民事权益。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反复注册多件复制、抄袭、模仿申请人享有在先权益的《面包超人》作品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面包超人》作品知名度的恶意。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主观恶意,企图借助申请人作品及作品人物角色的知名度攉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正当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人网站打印件及其摘译;
2. 申请人出版的《面包超人》绘本的第一版出版时间、《面包超人》绘本的《作品登记证书》;
3. 申请人获得著作权人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的授权文书的公证认证件;
4. “面包超人”的百度检索、作品介绍;
5. 申请人动画片所获的吉尼斯纪录证明;
6.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 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8. 申请人“面包超人馆”中文版的参观说明手册;
9. 销售网站上关于申请人的产品截图、参展照片;
10. 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11. 申请人所获荣誉、商品评价;
12. 相关案例裁定书;
13. 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威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止痒水、驱昆虫剂、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消毒纸巾、成人尿布、卫生巾”商品上。
2.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洗发液”、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的《面包超人》漫画作品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反复申请注册了40余件与其作品角色名称或角色形象相近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他人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为要件。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 “面包大人”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在先权益的《面包超人》作品中的中文名称及主要人物角色名称不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消毒剂”等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或角色名称相联系。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合法权益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体文字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公序良俗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作为著作权人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面包超人》漫画作品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作品名称“面包超人”相近似,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构成近似的巧合可能性很低。并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洗发液”、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的《面包超人》漫画作品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反复申请注册了40余件与其作品角色名称或角色形象相近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及前述商标的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特有表现形式相近似或完全相同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角色形象以营利的目的,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相关理由不成立。
六、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威供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44323269号“面包大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面包超人》绘本为日本知名作品。申请人经授权对《面包超人》作品享有在先权益,其基于该在先权益授权注册的“红豆面包超人及图”“ANPANMAN及图”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不具有独创性,与“面包超人”仅一字之差,是对申请人运营、管理著作权的作品《面包超人》主要人物角色名称的抄袭、摹仿,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合法在先民事权益。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反复注册多件复制、抄袭、模仿申请人享有在先权益的《面包超人》作品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面包超人》作品知名度的恶意。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主观恶意,企图借助申请人作品及作品人物角色的知名度攉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正当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人网站打印件及其摘译;
2. 申请人出版的《面包超人》绘本的第一版出版时间、《面包超人》绘本的《作品登记证书》;
3. 申请人获得著作权人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的授权文书的公证认证件;
4. “面包超人”的百度检索、作品介绍;
5. 申请人动画片所获的吉尼斯纪录证明;
6.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 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8. 申请人“面包超人馆”中文版的参观说明手册;
9. 销售网站上关于申请人的产品截图、参展照片;
10. 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11. 申请人所获荣誉、商品评价;
12. 相关案例裁定书;
13. 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威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止痒水、驱昆虫剂、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消毒纸巾、成人尿布、卫生巾”商品上。
2.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洗发液”、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的《面包超人》漫画作品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反复申请注册了40余件与其作品角色名称或角色形象相近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他人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为要件。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 “面包大人”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在先权益的《面包超人》作品中的中文名称及主要人物角色名称不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消毒剂”等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或角色名称相联系。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合法权益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体文字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公序良俗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作为著作权人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面包超人》漫画作品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作品名称“面包超人”相近似,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构成近似的巧合可能性很低。并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洗发液”、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围绕申请人的《面包超人》漫画作品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反复申请注册了40余件与其作品角色名称或角色形象相近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及前述商标的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特有表现形式相近似或完全相同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漫画角色名称、角色形象以营利的目的,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相关理由不成立。
六、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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