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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15298号“本无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1353号
2020-07-1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9615298号“本无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无比”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商标、第23343378号“无比滴”商标,引证申请在先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3111635号“图形”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15298号“本无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9615298号“本无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无比”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商标、第23343378号“无比滴”商标,引证申请在先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3111635号“图形”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15298号“本无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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