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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09026号“四季清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5985号
2022-02-21 00:00:00.0
申请人:东营安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9026号“四季清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78067号“清新四季”商标、第20819514号“清新四季”商标、第1443479号“四季清”商标、第20201974号“四季清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外观效果、发音呼叫及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9026号“四季清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78067号“清新四季”商标、第20819514号“清新四季”商标、第1443479号“四季清”商标、第20201974号“四季清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外观效果、发音呼叫及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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