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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88271号“BFB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7831号
2024-03-06 00:00:00.0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漳浦县瓦诺贸易商行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漳浦县瓦诺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688271号“BFB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FB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808号“BCBG”商标,第905286号“B.C.B.G.”商标,第39801815号“BCBG GIRLS”商标,第11442985号“BCBGMAXAZRIA”商标,第1246718号“BCBG MAX AZRI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88271号“BFB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漳浦县瓦诺贸易商行
异议人碧丝比姿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合伙对被异议人漳浦县瓦诺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688271号“BFB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FB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3808号“BCBG”商标,第905286号“B.C.B.G.”商标,第39801815号“BCBG GIRLS”商标,第11442985号“BCBGMAXAZRIA”商标,第1246718号“BCBG MAX AZRI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88271号“BFB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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