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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88194号“拉法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41号
2025-02-06 00:00:00.0
异议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罗拉法基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罗拉法基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51288194号“拉法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法基”指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染色剂;着色剂;颜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181416号“拉法基”、第43980996号“拉法基LAFAR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拉法基”作为商标和中文商号,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及相关建材产品行业在先使用并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基本相同,申请注册在“木材染色剂”等具有关联的商品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被异议人在相关类别上反复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拉法基LAFARGE及图”、“博格拉法基”等,且部分已被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88194号“拉法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罗拉法基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罗拉法基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51288194号“拉法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法基”指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染色剂;着色剂;颜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181416号“拉法基”、第43980996号“拉法基LAFARG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拉法基”作为商标和中文商号,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及相关建材产品行业在先使用并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基本相同,申请注册在“木材染色剂”等具有关联的商品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被异议人在相关类别上反复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拉法基LAFARGE及图”、“博格拉法基”等,且部分已被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88194号“拉法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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