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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5137号“乳都美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2225号
2021-06-06 00:00:00.0
异议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富平县兰叶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富平县兰叶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265137号“乳都美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乳都美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酸奶;乳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21392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羊奶;羊奶干酪”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9377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黄油乳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853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酸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4802号“美羚MEIL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乳制品;奶油(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美羚”,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同处一地,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5137号“乳都美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富平县兰叶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富平县兰叶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265137号“乳都美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乳都美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酸奶;乳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21392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羊奶;羊奶干酪”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9377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黄油乳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853号“美羚MEIL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酸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4802号“美羚MEIL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乳制品;奶油(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美羚”,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同处一地,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5137号“乳都美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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