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38574号“娅薇 yaw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7021号
2020-09-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763857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清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映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8574号“娅薇 yaw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869号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多方调查走访,在网上销售查询及各大超市均未找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被申请人的产品。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怀疑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可能存在造假行为,请求重新认定。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内裤商品实物图片;2、购销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没有商标名称,协议过于简单明显伪造且协议中的商标名称是“娅薇”与复审商标明显不同,同时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真实的商业使用,属于无效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裤、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1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2显示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曾向他人销售“娅薇”品牌内裤商品,且购销合同与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显示的购销双方、产品、数量、金额一致。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商品图片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行为。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娅薇”商标虽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上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乳罩、背心商品与内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的使用可视为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内裤、乳罩、背心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怀疑的理由,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质疑,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内裤、乳罩、背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映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8574号“娅薇 yaw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869号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多方调查走访,在网上销售查询及各大超市均未找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被申请人的产品。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怀疑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可能存在造假行为,请求重新认定。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内裤商品实物图片;2、购销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没有商标名称,协议过于简单明显伪造且协议中的商标名称是“娅薇”与复审商标明显不同,同时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真实的商业使用,属于无效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裤、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1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2显示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曾向他人销售“娅薇”品牌内裤商品,且购销合同与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显示的购销双方、产品、数量、金额一致。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商品图片可以印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行为。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娅薇”商标虽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上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乳罩、背心商品与内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内裤商品的使用可视为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内裤、乳罩、背心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怀疑的理由,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质疑,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内裤、乳罩、背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