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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2708号“GOLDEN INFIN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84332号
2020-11-0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高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792708号“GOLDEN INF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GOLDEN INFINITY”足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2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62634号“TRC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56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6356号“谦君律师 QIANJUNLV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90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89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95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732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792708号“GOLDEN INF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GOLDEN INFINITY”足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2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62634号“TRC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56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6356号“谦君律师 QIANJUNLV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90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89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95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732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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