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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02462号“S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2831号
2024-04-17 00:00:00.0
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欧美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39002462号“S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TEFANO RICCI(SR)”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69981号“SR”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9980号“SR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31400号“SR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9728号“STEFANO 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38个商标,远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且其中部分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STEFANO RICCI”系列商标包括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独家经销商授权书;
3、“STEFANO RICCI”品牌进口至中国的商业发票;
4、“STEFANO RICCI”商品的零售增值税发票;
5、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品牌介绍;
6、门店列表、产品手册、柜台租赁合同、专卖店和展台的照片、营业额统计;
7、期刊杂志对申请人专卖店及旗舰店的报道、其他宣传推广材料;
8、广告合同及发票、银行回执、户外广告实景照片、广告费用统计表及各项支出的明细表;
9、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10、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涉及抄袭的品牌介绍;
1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生产、销售DAILY STREET风格街头鞋履的公司,主打品牌SMILEREPUBLIC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SR及图”作为辅品牌,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SR”、“STEFANO RICCI”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红书平台的宣传推广截图、微信小程序的销售情况;
2、百度搜索结果;
3、维权委托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3月8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3049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5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2023年3月27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海南欧美拉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13日初步审定,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背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13日初步审定,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3、引证商标三、四、五的国际注册日或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服装绶带;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还在第3类、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13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38725076号“SUPMHEE”商标、第40119306号“AEPG”商标、第45204412号“CHRAPONIE”商标等。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的第41100842号“Kimhekim”商标曾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5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由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S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SR”、引证商标二“SR及图”、引证商标三“SR及图”在英文字母组成、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背带;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第4、5项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名下有100余枚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Champion及图”、“Supreme”、“Aape”等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同时,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发生转让而有所改变。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欧美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39002462号“S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TEFANO RICCI(SR)”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69981号“SR”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9980号“SR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31400号“SR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9728号“STEFANO 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38个商标,远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且其中部分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STEFANO RICCI”系列商标包括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独家经销商授权书;
3、“STEFANO RICCI”品牌进口至中国的商业发票;
4、“STEFANO RICCI”商品的零售增值税发票;
5、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品牌介绍;
6、门店列表、产品手册、柜台租赁合同、专卖店和展台的照片、营业额统计;
7、期刊杂志对申请人专卖店及旗舰店的报道、其他宣传推广材料;
8、广告合同及发票、银行回执、户外广告实景照片、广告费用统计表及各项支出的明细表;
9、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10、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涉及抄袭的品牌介绍;
1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生产、销售DAILY STREET风格街头鞋履的公司,主打品牌SMILEREPUBLIC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SR及图”作为辅品牌,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SR”、“STEFANO RICCI”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红书平台的宣传推广截图、微信小程序的销售情况;
2、百度搜索结果;
3、维权委托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3月8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3049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5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2023年3月27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海南欧美拉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13日初步审定,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背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13日初步审定,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3、引证商标三、四、五的国际注册日或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服装绶带;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还在第3类、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13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38725076号“SUPMHEE”商标、第40119306号“AEPG”商标、第45204412号“CHRAPONIE”商标等。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的第41100842号“Kimhekim”商标曾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5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由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S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SR”、引证商标二“SR及图”、引证商标三“SR及图”在英文字母组成、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背带;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第4、5项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金井燕斯服装店名下有100余枚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Champion及图”、“Supreme”、“Aape”等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同时,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发生转让而有所改变。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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