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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77405号“滇香火瓢马帮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9830号
2021-03-26 00:00:00.0
异议人:张信宗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照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信宗对被异议人陈照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677405号“滇香火瓢马帮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滇香火瓢马帮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餐厅;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8432号“火瓢HUO PIAO NIU ROU及图”、第19867414号“火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餐厅;自助餐厅;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火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77405号“滇香火瓢马帮驿”商标在“茶馆;餐厅;自助餐厅;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照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信宗对被异议人陈照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677405号“滇香火瓢马帮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滇香火瓢马帮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餐厅;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8432号“火瓢HUO PIAO NIU ROU及图”、第19867414号“火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餐厅;自助餐厅;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火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77405号“滇香火瓢马帮驿”商标在“茶馆;餐厅;自助餐厅;饭店;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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