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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66816号“上千泉大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353号
2022-11-18 00:00:00.0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866816号“上千泉大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千泉大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气泡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碳酸水;植物饮料;豆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第25307544号“大窖”,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大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大窖”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6816号“上千泉大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866816号“上千泉大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千泉大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气泡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碳酸水;植物饮料;豆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第25307544号“大窖”,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大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大窖”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6816号“上千泉大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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