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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14878号“豆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416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宇携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宇携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14878号“豆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梅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1447号“抖音”、第32861802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4878号“豆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宇携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宇携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14878号“豆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梅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1447号“抖音”、第32861802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4878号“豆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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