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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09877号“TE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661号
2019-06-04 00:00:00.0
申请人:媒体资本发行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封面女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0日对第17309877号“T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独立电影电视制作工作室,“TED(泰迪熊)”是其独创的电影角色,通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卡通人物TED的名字完全相同,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基于其电影卡通人物TED享有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在美国在先申请注册“ted及图”商标档案;
2、时光网关于申请人作品的介绍;
3、通过百度搜索泰迪熊电影的结果及搜狗百科对电影泰迪熊的介绍;
4、通过360搜索泰迪熊电影海报结果及部分海报和电影截图;
5、关于“ted及图”的著作权作品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7、《TED》电影在不同国家的海报图片;
8、中国网络媒体对申请商标的部分报道;
9、北京高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通用词汇,经过特别设计而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并未对其拥有在先权利。二、申请人的图形版权证书申请于2017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并未违反社会良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TED注册证据;
2、商标注册量排行;
3、天猫店证据;
4、封面女郎产品照片;
5、天猫专卖店证据;
6、产品质检报告;
7、外观专利申请书;
8、封面女郎内衣清洗球使用情况;
9、芬迪商标使用证据;
10、茶叶生产基地筹备。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手套(服装);婚纱;童装;游泳衣;腰带”商品上,于2016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我局认为,第七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侵犯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申请人享有其主张的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的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争议商标为纯字母“TED”,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为小熊图形与字母的组合,二者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封面女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0日对第17309877号“T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独立电影电视制作工作室,“TED(泰迪熊)”是其独创的电影角色,通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卡通人物TED的名字完全相同,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基于其电影卡通人物TED享有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在美国在先申请注册“ted及图”商标档案;
2、时光网关于申请人作品的介绍;
3、通过百度搜索泰迪熊电影的结果及搜狗百科对电影泰迪熊的介绍;
4、通过360搜索泰迪熊电影海报结果及部分海报和电影截图;
5、关于“ted及图”的著作权作品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7、《TED》电影在不同国家的海报图片;
8、中国网络媒体对申请商标的部分报道;
9、北京高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通用词汇,经过特别设计而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并未对其拥有在先权利。二、申请人的图形版权证书申请于2017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并未违反社会良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TED注册证据;
2、商标注册量排行;
3、天猫店证据;
4、封面女郎产品照片;
5、天猫专卖店证据;
6、产品质检报告;
7、外观专利申请书;
8、封面女郎内衣清洗球使用情况;
9、芬迪商标使用证据;
10、茶叶生产基地筹备。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手套(服装);婚纱;童装;游泳衣;腰带”商品上,于2016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我局认为,第七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侵犯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申请人享有其主张的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的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争议商标为纯字母“TED”,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为小熊图形与字母的组合,二者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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