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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70566号“TENGEN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8735号
2019-01-14 00:00:00.0
申请人:贵州天正高科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970566号“TENGE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1294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346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842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0596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33671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33674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33675号“天正 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04166号“天正 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748568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70852号“德正 TE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ENGEN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TENGEN及图”、引证商标三、五、九“TENGEN”、引证商标七、八显著识别部分“TENGEN”、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部分“TEGEN”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调压器;天线;变压器;计数器;配电箱;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970566号“TENGE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1294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346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842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0596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33671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33674号“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33675号“天正 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04166号“天正 TE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748568号“T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70852号“德正 TE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ENGEN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TENGEN及图”、引证商标三、五、九“TENGEN”、引证商标七、八显著识别部分“TENGEN”、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部分“TEGEN”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调压器;天线;变压器;计数器;配电箱;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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