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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99515号“回玉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763号
2024-10-31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日城硅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日城硅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999515号“回玉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玉龙”指定使用在第6类“垫板;建筑用金属架;金属锚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轻钢龙骨;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99515号“回玉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日城硅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日城硅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999515号“回玉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玉龙”指定使用在第6类“垫板;建筑用金属架;金属锚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轻钢龙骨;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99515号“回玉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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