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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99189号“ANDOMI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1584号
2020-12-16 00:00:00.0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合必得粘合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合必得粘合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399189号“ANDO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DOMIC”指定使用在第1类“灭火合成物、工业用粘合剂、漂洗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75225号“ANTONIO”、第13902470号“ANTONIO B-60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工业用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胶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字体设计、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的商标,如“HEBIDE D-7000及图”、“ANDOMIC”等。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99189号“ANDOM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合必得粘合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合必得粘合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399189号“ANDO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DOMIC”指定使用在第1类“灭火合成物、工业用粘合剂、漂洗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75225号“ANTONIO”、第13902470号“ANTONIO B-60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工业用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胶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字体设计、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的商标,如“HEBIDE D-7000及图”、“ANDOMIC”等。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99189号“ANDOM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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