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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52281号“宜五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103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宾沃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宾沃坚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优翔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52281号“宜五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五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96855号“国五液”、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28738号“五粮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及图”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2281号“宜五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宾沃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宾沃坚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优翔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52281号“宜五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五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96855号“国五液”、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28738号“五粮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及图”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2281号“宜五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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