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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26110号“一麦甜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3999号
2021-07-15 00:00:00.0
申请人:徐才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526110号“一麦甜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2922号“壹麦匠心”商标、第46950147号“一秒甜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麦甜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壹麦匠心”,引证商标二文字“一秒甜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526110号“一麦甜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2922号“壹麦匠心”商标、第46950147号“一秒甜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麦甜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壹麦匠心”,引证商标二文字“一秒甜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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