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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15269号“GIUSEPPE ZANOTTI SIH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0319号
2020-11-05 00:00:00.0
异议人:朱塞佩萨诺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玛缇罗西帝(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朱塞佩萨诺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玛缇罗西帝(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315269号“GIUSEPPE ZANOTTI SIH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USEPPE ZANOTTI SIH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浴液;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6466号“GIUSEPPE ZANOTTI”、第956355号“GIUSEPPE ZANOTTI DESIGN GIYT GIUSEPPE”、第909120号“GIYT”、第1346342号“GIUSEPPE ZANOTTI”、在先注册第29312732号“GIUSEPPE ZANOTT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4类“GIUSEPPE ZANOTTI”、第18类“毛皮;兽皮;箱子及旅行袋”、第25类“服装;鞋;帽子”、第9类“眼镜;时尚眼镜;太阳镜”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Giuseppe Zanotti”为品牌设计师,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异议人品牌设计师姓名“Giuseppe Zanotti”及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高度雷同,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而被异议人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15269号“GIUSEPPE ZANOTTI SIH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玛缇罗西帝(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朱塞佩萨诺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玛缇罗西帝(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315269号“GIUSEPPE ZANOTTI SIH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USEPPE ZANOTTI SIH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浴液;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6466号“GIUSEPPE ZANOTTI”、第956355号“GIUSEPPE ZANOTTI DESIGN GIYT GIUSEPPE”、第909120号“GIYT”、第1346342号“GIUSEPPE ZANOTTI”、在先注册第29312732号“GIUSEPPE ZANOTT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4类“GIUSEPPE ZANOTTI”、第18类“毛皮;兽皮;箱子及旅行袋”、第25类“服装;鞋;帽子”、第9类“眼镜;时尚眼镜;太阳镜”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Giuseppe Zanotti”为品牌设计师,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异议人品牌设计师姓名“Giuseppe Zanotti”及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高度雷同,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而被异议人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15269号“GIUSEPPE ZANOTTI SIH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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