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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37436号“金丽岽峯德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5817号
2025-03-21 00:00:00.0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丽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第32537436号“金丽岽峯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67473号“DAVCO”商标、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第16186712号“德高美缝剂及图”商标、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商标、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建筑灰浆商品已达到驰名程度。
三、申请人的“德高”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系同区域同行业竞争者,其具有抄袭申请人及同行业知名品牌的恶意,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攀附建材行业他人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和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2、申请人德高官网及店铺页面内容;
3、百度关于“DAVCO”的翻译及检索结果;
4、认定“德高”、“DAVCO”形成对应关系的在先案例裁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裁决;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抄袭的知名品牌情况;
6、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7、“德高”企业集团主要成员信息列表;
8、媒体报道资料、国图检索报告;
9、经销证据、经销商专卖店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上销售证据;
10、完税证明、审计报告;
11、荣誉证据;
12、申请人及其品牌、字号在部分裁决中获得支持与保护情况;
13、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部分例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或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至六所有人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五、六,故申请人系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多家报刊、电视台、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德高DAVCO及图”商标进行了宣传报道,申请人的 “德高”、“DAVCO”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4件商标,涉及第1、2、19类商品类别,其中包括第32538070号“金丽岽峯黑豹”商标、第33708850号“岽峯呵呐福”商标、第30909263号“岽峯立邦墙粉”商标与他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均含“德高”文字,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中文“德高”商标与英文“DAVCO”商标经过长期并存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熟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DAVCO”在呼叫、予消费者的印象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油漆、防腐蚀剂、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金丽岽峯黑豹”、“岽峯呵呐福”、“岽峯立邦墙粉” 等与他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丽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第32537436号“金丽岽峯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67473号“DAVCO”商标、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第16186712号“德高美缝剂及图”商标、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商标、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建筑灰浆商品已达到驰名程度。
三、申请人的“德高”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系同区域同行业竞争者,其具有抄袭申请人及同行业知名品牌的恶意,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攀附建材行业他人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和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2、申请人德高官网及店铺页面内容;
3、百度关于“DAVCO”的翻译及检索结果;
4、认定“德高”、“DAVCO”形成对应关系的在先案例裁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裁决;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抄袭的知名品牌情况;
6、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7、“德高”企业集团主要成员信息列表;
8、媒体报道资料、国图检索报告;
9、经销证据、经销商专卖店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上销售证据;
10、完税证明、审计报告;
11、荣誉证据;
12、申请人及其品牌、字号在部分裁决中获得支持与保护情况;
13、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部分例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或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至六所有人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五、六,故申请人系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多家报刊、电视台、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德高DAVCO及图”商标进行了宣传报道,申请人的 “德高”、“DAVCO”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4件商标,涉及第1、2、19类商品类别,其中包括第32538070号“金丽岽峯黑豹”商标、第33708850号“岽峯呵呐福”商标、第30909263号“岽峯立邦墙粉”商标与他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均含“德高”文字,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中文“德高”商标与英文“DAVCO”商标经过长期并存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熟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DAVCO”在呼叫、予消费者的印象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油漆、防腐蚀剂、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金丽岽峯黑豹”、“岽峯呵呐福”、“岽峯立邦墙粉” 等与他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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