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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92794号“以稼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093号
2023-08-16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滨州市微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风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滨州市微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92794号“以稼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以稼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氮肥;肥料;肥料制剂;防微生物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0570号“稼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92794号“以稼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滨州市微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风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滨州市微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92794号“以稼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以稼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氮肥;肥料;肥料制剂;防微生物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0570号“稼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92794号“以稼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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