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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76301号“鱼蜀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595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福现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福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376301号“鱼蜀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蜀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加工过的蔬菜;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罐头;食用油;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异议人引证的第72754734号“蜀大侠 侠”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78905号“蜀侠”、第29082592号“蜀大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756990号“蜀大侠 侠”,以及在先注册的第46925700号、第29306974号、第56130808号“蜀大侠”,第20975628号“巴蜀大侠”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蔬菜罐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6301号“鱼蜀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福现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福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376301号“鱼蜀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蜀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加工过的蔬菜;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罐头;食用油;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异议人引证的第72754734号“蜀大侠 侠”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78905号“蜀侠”、第29082592号“蜀大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756990号“蜀大侠 侠”,以及在先注册的第46925700号、第29306974号、第56130808号“蜀大侠”,第20975628号“巴蜀大侠”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蔬菜罐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6301号“鱼蜀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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