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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37936号“露露玛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084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奥润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奥润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37936号“露露玛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露玛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18585号“露露”、第20376015号“露露商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310714号“露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饮料”商品上的“露露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7936号“露露玛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东阳市奥润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奥润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37936号“露露玛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露玛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18585号“露露”、第20376015号“露露商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310714号“露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饮料”商品上的“露露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7936号“露露玛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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