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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11173号“慕恩MU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29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安慕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慕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211173号“慕恩MU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恩MUEN”指定使用于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00560号“慕思DERUCC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41896号“慕思HOM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1173号“慕恩MU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安慕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慕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211173号“慕恩MU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恩MUEN”指定使用于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00560号“慕思DERUCC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41896号“慕思HOM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1173号“慕恩MU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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