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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69401号“D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0049号
2018-05-11 00:00:00.0
申请人:奥托库姆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401号“D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713922号“DECO-GAB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26009号“德固 D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ECO”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DECO”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401号“D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713922号“DECO-GAB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26009号“德固 D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ECO”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DECO”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管子(无缝和焊接的细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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