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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41028号“LEX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29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享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享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641028号“LE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X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欲抑制剂;性高潮霜;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药物;性兴奋用凝胶;性刺激用凝胶;阴道润滑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84804号“理想同学”、第68059242号“理想车和家”、第63090502号“LI MIN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30727125号“理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41028号“LEX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享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享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641028号“LE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X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欲抑制剂;性高潮霜;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药物;性兴奋用凝胶;性刺激用凝胶;阴道润滑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84804号“理想同学”、第68059242号“理想车和家”、第63090502号“LI MIN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30727125号“理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41028号“LEX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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