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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78152号“喜驾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374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78152号“喜驾紫陶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驾紫陶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01886号“紫陶坊”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紫陶坊”,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8152号“喜驾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78152号“喜驾紫陶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驾紫陶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01886号“紫陶坊”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紫陶坊”,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8152号“喜驾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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