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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78060号“GIRLS DON’T C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2267号
2024-01-16 00:00:00.0
申请人:广州考伊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8060号“GIRLS DON’T C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04685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4753912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5615043号“Girls Don't C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相关裁定尚未生效,现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无论引证商标三相关裁定是否生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8060号“GIRLS DON’T C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04685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4753912号“Girls Don't Cry”商标、第55615043号“Girls Don't C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相关裁定尚未生效,现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无论引证商标三相关裁定是否生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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