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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72414号“金沙汇JINSHAHU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982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72414号“金沙汇JINSHA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汇JINSHAHUI”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4627531A号“金沙回沙真实年份”、第50246503A号“金沙酱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72414号“金沙汇JINSHAH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72414号“金沙汇JINSHA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汇JINSHAHUI”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4627531A号“金沙回沙真实年份”、第50246503A号“金沙酱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72414号“金沙汇JINSHAH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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