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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10994号“将军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3211号
2018-06-13 00:00:00.0
申请人:袁世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0994号“将军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695号“将军JIANG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形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将军贡”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将军”,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自制图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0994号“将军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695号“将军JIANG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形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将军贡”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将军”,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自制图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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