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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08636号“中和休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6426号
2025-0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008636 |
申请人: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8636号“中和休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519693号、第70078631号、第57331061号、第75755948号、第71005734号、第76493976号、第75730250号、第14402166号、第71368681号、第57321074号、第64112229号、第47623108号、第764658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十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十申请注册中。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七、十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二、十三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8636号“中和休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519693号、第70078631号、第57331061号、第75755948号、第71005734号、第76493976号、第75730250号、第14402166号、第71368681号、第57321074号、第64112229号、第47623108号、第764658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十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十申请注册中。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七、十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二、十三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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