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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83825号“Momo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96655号
2024-11-05 00:00:00.0
申请人:熊小默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3825号“Momo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5357号“丹淘熊 SUPER DENTALBEAR及图”商标、第35669655号“丹淘熊 SUPER DENTALBEAR及图”商标、第37203726号“开心棉花及图”商标、第50207543号“MOMO CARE”商标、第31726001号“MOMO CARE U”商标、第11431850号“MOMCARE”商标、第10965668号“MOKO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3825号“Momo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5357号“丹淘熊 SUPER DENTALBEAR及图”商标、第35669655号“丹淘熊 SUPER DENTALBEAR及图”商标、第37203726号“开心棉花及图”商标、第50207543号“MOMO CARE”商标、第31726001号“MOMO CARE U”商标、第11431850号“MOMCARE”商标、第10965668号“MOKO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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