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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29335号“鲁班佳宝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64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华瑞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华瑞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29335号“鲁班佳宝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佳宝瑞”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楼梯;门廊(金属结构);金属门板;金属窗;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6811号“北新鲁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钢板;金属门;金属窗;钢结构建筑;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金属温室;五金器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9655号“北新鲁班房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建筑用金属盖板;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绳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9335号“鲁班佳宝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华瑞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华瑞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29335号“鲁班佳宝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佳宝瑞”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楼梯;门廊(金属结构);金属门板;金属窗;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6811号“北新鲁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钢板;金属门;金属窗;钢结构建筑;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金属温室;五金器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9655号“北新鲁班房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建筑用金属盖板;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绳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9335号“鲁班佳宝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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