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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31415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545号
2024-10-30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襟櫶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襟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31415号“名创波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波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30801号“名创及图”、第46384864号“名创”、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1415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襟櫶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襟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31415号“名创波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波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30801号“名创及图”、第46384864号“名创”、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1415号“名创波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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