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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93952号“仲景艾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495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93952号“仲景艾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艾通”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化妆师服务;按摩;配镜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6616号“仲景养生堂”、第4288112号“仲景养生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5612号、第1459809号“张仲景”、第4007285号“仲景百草堂”、第41771956号“仲景知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饭店;茶馆”、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心理专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仲景”,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816214号“仲景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部分“仲景”,已构成对异议人“仲景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3952号“仲景艾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嘉盛投资发展(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93952号“仲景艾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艾通”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化妆师服务;按摩;配镜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6616号“仲景养生堂”、第4288112号“仲景养生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5612号、第1459809号“张仲景”、第4007285号“仲景百草堂”、第41771956号“仲景知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饭店;茶馆”、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心理专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仲景”,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816214号“仲景及图”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部分“仲景”,已构成对异议人“仲景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3952号“仲景艾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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