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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42496号“鲸闪亮JINGSHANL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835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淳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淳谷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42496号“鲸闪亮JINGSHANL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鲸闪亮JINGSHANLIANG”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83501号“闪亮及图”商标、第18983745号“我最闪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引证的第1540467号“闪亮及图”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42496号“鲸闪亮JINGSHANL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淳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淳谷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42496号“鲸闪亮JINGSHANL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鲸闪亮JINGSHANLIANG”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83501号“闪亮及图”商标、第18983745号“我最闪亮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引证的第1540467号“闪亮及图”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42496号“鲸闪亮JINGSHANL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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