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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09334号“玉兰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8056号
2023-09-21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继才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继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09334号“玉兰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7099号“玉兰油多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非类似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09334号“玉兰福”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继才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继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09334号“玉兰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7099号“玉兰油多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非类似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09334号“玉兰福”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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